李斌(身份证号码:362524********2032):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洪)应急罚〔2025〕10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洪)应急罚〔2025〕10号内容如下:2025年7月2日,我局收到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通知,要求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一区检刑行意〔2025〕344号),依法对李斌(身份证号:362524********2032)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我局调查和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的证据证明,自2023年2月至6月期间,你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洪梅镇等地从他人处购买大量汽油到厚街镇进行销售,从中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案发后,你于2025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退赃5000元。经调查,你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一区检刑行意〔2025〕344号)、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5〕615号)、刑事侦查卷宗(案件名称:610洪梅专案,案件编号:A4419520900002023066004)、李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斌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即合并罚没人民币111000元(壹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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