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浩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8P9A):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5〕30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5〕30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搅拌机三台、烘焙机一台、电子秤一台、搅拌桶一个、B2215黑色油漆10罐(3.5KG/罐)、PU光油6罐(3.5KG/罐)、标识为L-75的不饱和树脂5桶(15KG/桶)、空桶等物料。经检查档案资料发现若干化工产品送货单。你(单位)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不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项A档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PU光油6罐(3.5KG/罐),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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