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静(身份证号码:440924******866):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个人)作出《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岭)应急查扣〔2025〕10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岭)应急查扣处〔2025〕10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岭)应急查扣〔2025〕7号],对你(单位)的白漆(物主自报名)、白漆(物主自报名)、白漆(物主自报名)作出了扣押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吉龙路79号旁荔枝林内11号铁皮棚内的规格为50L/缸的白漆(物主自报名)1缸(不满,还剩30L)、规格为5kg/桶的白漆(物主自报名)5桶、规格为20kg/桶的白漆(物主自报名)3桶以及现场生产工具1台分散机、1台叉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解除扣押规格为50L/缸的白漆(物主自报名)1缸(不满,还剩30L)、规格为5kg/桶的白漆(物主自报名)5桶、规格为20kg/桶的白漆(物主自报名)3桶以及现场生产工具1台分散机、1台叉车。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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