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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星易顺)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12-19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1815C

本机关于20251216日对你(单位)作出(东长安)应急告〔2025执法-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长安)应急告〔2025执法-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12293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8号的东莞市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2.6万元。20259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承接装饰工程的资质,并将装饰工程发包给罗明辉和罗邵平施工队;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罗邵平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按规定卸载吊索、岩棉板未采用合适的吊挂方法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关于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报价单、询问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陈文生住院诊断书、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东长安)应急告〔2025执法-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19


附件:(东长安)应急告〔2025〕执法-13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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