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辉寿(身份证号码:452501********1552):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东岭)应急告〔2025〕23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东岭)应急告〔2025〕23号内容如下:
2025年10月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吉龙路79号旁荔枝林内17号铁皮棚的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负责人邹辉寿(身份证号码:452501********1552)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1.塑胶漆(事主自报名)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2.溶剂(事主自报名)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检查记录》((东岭)应急现记〔2025〕228号);4.《抽样取证凭证》((东岭)应急抽〔2025〕5号);5.《检验鉴定报告》(委托编号:26202501576)、《检验鉴定报告》(委托编号:26202501577)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0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塑胶漆(事主自报名)和溶剂(事主自报名))的生产行为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岭)应急告〔2025〕23 号.pdf



您现在的位置 : 
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3941
动态新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