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及立案调查,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5〕3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5〕34号的内容如下:2025年1月1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转办信访件反映:2022年3月22日上午,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2025年1月1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025年7月3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时疏忽大意,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广州市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杨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二: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证据材料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项裁量阶次A,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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