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锋(身份证号码:441423********5619):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对你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5〕2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5〕2号文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15号以及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个人)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5〕3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397188.0元(叁拾玖万柒仟壹佰捌拾捌元)、罚款95000.0元(玖万伍仟元整)、加处罚款95000.0元(玖万伍仟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
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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