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胜(身份证号码:432503********2858):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5〕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5〕4号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发出(东塘厦)应急罚〔2025〕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壹拾壹万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9月30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年11月5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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