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品(身份证号码:421181********9475):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岭)应急加罚〔2025〕1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岭)应急加罚〔2025〕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发出(东岭)应急罚〔2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陆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8月28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年10月28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陆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岭)应急加罚〔202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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