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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市浩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告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11-0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东莞市浩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8P9A):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桥)应急告〔2025〕27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桥)应急告〔2025〕27 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搅拌机三台、烘焙机一台、电子秤一台、搅拌桶一个、B2215黑色油漆10罐(3.5KG/罐)、PU光油6罐(3.5KG/罐)、标识为L-75的不饱和树脂5桶(15KG/桶)、空桶等物料。经检查档案资料发现若干化工产品送货单。你(单位)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不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项A档的裁量幅度,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PU光油6罐(3.5KG/罐),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 5 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桥)应急告〔2025〕27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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