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锋(身份证号码:4414231960****5619):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塘厦)应急催〔2025〕5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塘厦)应急催〔2025〕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发出(东塘厦)应急罚〔202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前将罚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其中李华锋于2025年4月23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第一期已缴纳80000.0元(捌万元整)。第二期分期至2025年8月19日,没收违法所得397188.0元(叁拾玖万柒仟壹佰捌拾捌元整)、罚款95000.0元(玖万伍仟元整),共计492188.0元(肆拾玖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尚未缴纳。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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