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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毛宏亮加处罚款决定书)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9-1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毛宏亮(身份证号码:430223******725X)

本机关于202595日对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樟)应急加罚〔2025〕执法-3,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樟)应急加罚〔2025〕执法-3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65日发出(东樟)应急罚〔2025〕执法-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叁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620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95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叁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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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樟)应急加罚〔2025〕执法-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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