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宏亮(身份证号码:430223******725X):
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樟)应急加罚〔2025〕执法-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樟)应急加罚〔2025〕执法-3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发出(东樟)应急罚〔2025〕执法-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叁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6月20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年9月5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叁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