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兵(公民身份号码:432826********3338):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对你(个人)作出(东朗)应急执行催告〔2025〕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朗)应急执行催告〔2025〕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朗)应急罚〔2025〕1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东朗)应急加罚〔2025〕3号),违法所得人民币84783元(捌万肆仟柒佰捌拾叁元整),合计人民币284783元(贰拾捌万肆仟柒佰捌拾叁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
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