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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平清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9-1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刘平清(身份证号码:420625********6813

本机关于20258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沙田)应急罚〔202527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沙田)应急罚〔202527内容如下:

20241026日,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桂轩洲四路1号的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经东莞市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平清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行为。经调查,刘平清作为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证据如下:1、刘平清身份证复印件;2、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于成立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4、《关于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的请示》、《关于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批复》、《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和雷登文、杨碧生、朱河彬、李传成、刘平清在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的《谈话笔录》;5、雷登文、杨碧生、朱河彬、李传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指定银行,账号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910




             附件:(东沙田)应急罚〔2025〕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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