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清(身份证号码:420625********6813):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沙田)应急罚〔2025〕27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沙田)应急罚〔2025〕27号内容如下:
2024年10月26日,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桂轩洲四路1号的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经东莞市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平清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行为。经调查,刘平清作为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证据如下:1、刘平清身份证复印件;2、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于成立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4、《关于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的请示》、《关于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批复》、《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和雷登文、杨碧生、朱河彬、李传成、刘平清在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的《谈话笔录》;5、雷登文、杨碧生、朱河彬、李传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指定银行,账号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