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分享者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EQPM6U):
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5〕执法-26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5〕执法-26号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分享者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东莞市分享者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楼老化间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三楼老化间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证据资料》、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裁量阶次A的幅度,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