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铭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EF4B):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对你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8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8号内容如下:2025年4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恒福路钓鱼场东北300米铁皮房之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化学品:白色油漆桶(26桶*20kg)、酒精(3桶*20kg)、洗枪水(7桶*13kg)、未知大桶(25桶*200kg),合计5671kg(5.671吨),相关疑似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根据黄埔海关技术中心的抽样检测报告结果,其中的白色油漆桶(26桶*20kg)、酒精(3桶*20kg)、洗枪水(7桶*13kg)、未知大桶(25桶*200kg)均为危险化学品,经立案调查,深圳市诚铭化工有限公司实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5.671吨,储存地点位于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恒福路钓鱼场东北300米铁皮房之一,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东塘厦)应急检查〔2025〕317号、《现场检查记录》(东塘厦)应急现记〔2025〕31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5〕14号、《调查询问笔录》、《抽样取样凭证》(东塘厦)应急抽〔2025〕12号、《鉴定委托书》(东塘厦)应急鉴〔2025〕12号、《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3号、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货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