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身份证号码:130822******6614):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5日对你(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塘厦)应急告〔2025〕28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塘厦)应急告〔2025〕28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6月2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塘厦镇横塘社区大力东北426米铁皮房之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化学品浅蓝色铁桶(200kg*8桶)、铝颜料(25kg*5桶)、白色铁桶(20kg*10桶)、无名铁桶(190kg*15桶)、小瓶油墨(250ml*2瓶、100ml*3瓶)。经立案调查,李伟现场生产、销售的小瓶油墨(250ml*2瓶、100ml*3瓶)为危险化学品,其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3925元。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方案》(东塘厦)应急检查〔2025〕531号、《现场检查记录》(东塘厦)应急现记〔2025〕52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塘厦)应急责改〔2025〕2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5〕18号、《调查询问笔录》、《抽样取样凭证》(东塘厦)应急抽〔2025〕17号、《鉴定委托书》(东塘厦)应急鉴〔2025〕17号、《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6号、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微信账单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0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33925),给予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环市西路10号监督大楼7楼。联系人:黄泽楷,联系电话:82772922,邮政编码:523710。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