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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胡金焕)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8-29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胡金焕(身份证号码:350403******2017

本机关于2025812日对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洪)应急20256,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洪)应急20256内容如下:20257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一区检刑行意〔2025344号)对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销售汽油、柴油),建议我局对你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我局调查和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的证据证明,自20232月至6月期间,你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运输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时机,在本市洪梅镇等地方向他人非法销售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从中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一区检刑行意〔2025344号);2、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5612号);3、刑事侦查卷宗(案件名称:610洪梅专案,案件编号:A4419520900002023066004);4、胡金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5、胡金焕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裁量幅度,拟对你(个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市民中心联系人:安大伟联系电话:0769-81212100邮政编码:523000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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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洪)应急告〔2025〕6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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