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胜(身份证号码:432503******2858):
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对你(个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7 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7 号内容如下:2025年3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庙新巷63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化学品哑光油(100kg*2桶)、白色编号桶油漆(20kg*28桶)、丙烯酸树脂(190kg*11桶)、乙二醇单丁醚(防白水)(15kg*1桶)、橡胶油乙酸丁酯(15kg*6桶)、环已酮(15kg*1桶)、二甲苯(异构级)(14kg*1桶)、DAA 二丙酮醇(15kg*1桶)、CAC 一二醇乙醚醋酸酯(15kg*1桶)、环氧树脂(220kg*1桶)、色浆油漆(5kg*39桶)、TP9 树脂(25kg*1桶)、PC-105-60(25kg*5桶)、TRONOX(二氧化钛颜料)(25kg*5包)、铝银浆 ZA9190(25kg*6桶)、电镀银树脂(25kg*8桶)、微细滑石粉(25kg*6包)、涤漆(25kg*1 桶)、T-500 水性涂料(25kg*4桶)、磷酸酯密着剂(5kg*1桶)、氯醋(25kg*1桶),总计 4359kg(4.359吨)及送货单等。经立案调查,吴明胜销售的哑光油(100kg*2桶)、白色编号桶油漆(20kg*28桶)为危险化学品,其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9541 元。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东塘厦)应急检查〔2025〕210号、《现场检查记录》(东塘厦)应急现记〔2025〕208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5〕9号、《调查询问笔录》、《抽样取样凭证》(东塘厦)应急抽〔2025〕9号、《鉴定委托书》(东塘厦)应急鉴〔2025〕9号、《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1号、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送货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 102 裁量阶次A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哑光油(100kg*2桶)、白色编号桶油漆(20kg*28桶)及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伍佰肆拾壹元(¥9541元),给予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7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