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宗国(身份证号:513022******74999):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厚)应急罚〔2025〕20号,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厚)应急罚〔2025〕20号)内容如下:2023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孙宗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驾驶改装加油车(悬挂车牌号粤S5E240)在本市厚街镇非法销售汽油。你(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二区检刑行意〔2024〕335号);2.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4〕774号);3.从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调取的孙宗国非法经营一案卷宗资料;4.《调查询问笔录》;5.被询问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孙宗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102项B级裁量阶次,决定对你(个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45.91元(贰拾贰万贰仟零肆拾伍元玖角壹分),并处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东莞市任何一家东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润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