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分享者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EQPM6U):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樟)应急告〔2025〕执法-26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樟)应急告〔2025〕执法-26号内容如下: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分享者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东莞市分享者电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三楼老化间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三楼老化间未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违法行为。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证据资料》、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裁量阶次A的幅度,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蔡伟光,联系电话:0769-87706198。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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