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清(身份证号码:420625******26813):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沙田)应急告〔2025〕24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沙田)应急告〔2025〕24号内容如下:2024年10月26日,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桂轩洲四路1号的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经东莞市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平清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行为。经调查,刘平清作为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刘平清身份证复印件;2、东莞市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于成立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4、《关于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的请示》、《关于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批复》、《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和雷登文、杨碧生、朱河彬、李传成、刘平清在东莞沙田越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2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的《谈话笔录》;5、雷登文、杨碧生、朱河彬、李传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B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