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佛胜(身份证号:441624******1452):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5〕危化-1 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5〕危化-1 号内容如下:2024年4月13日12时54分许,位于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北路568号常平珠宝文化产业中心19栋601室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黄佛胜作为涉事吊装作业的承接人,组织吊装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聘用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装载荷设备在运行轨迹上与横槛障碍物间距不足的事故隐患,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装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调查询问笔录,《东莞常平壹科公司设备搬运作业“4•13”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常平壹科公司设备搬运作业“4•13”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A的裁量幅度,决定对你处人民币310000(叁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5〕危化-1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