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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吴明胜)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6-1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吴明胜(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2858

本机关于2025523日对你发出《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处〔202510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处〔202510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325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59号,对你(单位)的哑光油、白色编号桶油漆、丙烯酸树脂、乙二醇单丁醚(防白水)、橡胶油乙酸丁酯、环已酮、二甲苯(异构级)、DAA二丙酮醇、CAC一二醇乙醚醋酸酯、环氧树脂、色浆油漆、TP9树脂、PC-105-60TRONOX(二氧化钛颜料)、铝银浆ZA9190、电镀银树脂、微细滑石粉、涤漆、T-500水性涂料、磷酸酯密着剂、氯醋作出了原地查封扣押,由莆心湖社区进行值守工作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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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塘厦)应急查扣处〔2025〕10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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