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身份证号码:513022********4999):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个人)作出处罚告知(东厚)应急告〔2025〕12号,你(个人)至今拒绝签收以及无法联系(尚未履行或其他情况)。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厚)应急告〔2025〕12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孙宗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驾驶改装加油车(悬挂车牌号粤S5E240)在本市厚街镇非法销售汽油。你(个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二区检刑行意〔2024〕335号);2.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4〕774号);3.从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调取的孙宗国非法经营一案卷宗资料;4.《调查询问笔录》;5.被询问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孙宗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102项B级裁量阶次,拟对你(个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45.91元(贰拾贰万贰仟零肆拾伍元玖角壹分),并处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