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高银(身份证号:440921******8311):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东立沙)应急罚〔2024〕3号,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东立沙)应急加罚〔2025〕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立沙)应急加罚〔2025〕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发出(东立沙)应急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壹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捌角(大写),要求于2024年10月24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年5月23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壹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捌角(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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