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邓高银(身份证号:440921******8311):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东立沙)应急罚〔2024〕3号,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东立沙)应急执行催告〔2025〕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立沙)应急执行催告〔2025〕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立沙)应急罚〔2024〕3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捌角(148164.8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捌角(148164.80元,东立沙应急加罚[2025]1号),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叁佰贰拾玖元陆角(296329.6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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