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井汶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P23N):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朗)应急加罚〔2025〕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朗)应急加罚〔2025〕4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发出(东朗)应急罚〔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伍万玖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3月26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年5月19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伍万玖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附件:《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朗)应急加罚〔2025〕4 号).pdf
(联系人:陈沃轩,联系电话:0769-82816265)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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