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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刘雄兵)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5-2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刘雄兵(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6********3338):

机关于202559日对你(个人)作出(东)应急加罚20253加处罚款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朗)应急加罚〔2025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213日发出(东朗)应急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311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557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壹拾万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附件:(东朗)应急加罚〔2025〕3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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