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朗春(身份证号码:5106221982****3939):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塘厦)应急告〔2025〕17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10月23日,塘厦应急管理分局接到投诉信反映:2023年6月7日11时30分许,信访人王玉华的丈夫赵善发,在东莞塘厦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时,在搬运物料过程中,从一个约1.75米高没有设置安全栏杆的上料平台通道摔下至水泥地面,造成重伤。经调查认定,东莞塘厦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6·7”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涉事板材机器上料平台通道未设置护栏,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唐朗春,事故发生时东莞市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东莞塘厦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6·7”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东莞塘厦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6·7”一般其他伤害事故结案的请示及批复》、东莞市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东莞市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谈话笔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东莞市荣众塑胶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图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B档的裁量幅度,拟给予唐朗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10号;联系人:李信璋;联系电话:0769-82772611。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塘厦)应急告〔2025〕17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