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5717):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樟)应急执行催告〔2025〕执法-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樟)应急执行催告〔2025〕执法-3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樟)应急罚〔2024〕执法-48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10日内,将罚款300000.0元(叁拾万元整)缴至指定银行的市财政专账。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樟)应急执行催告〔2025〕执法-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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