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占飞(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2XXXXXXXX2511):
东莞麻涌中远海运重工D区施工作业“7.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及立案调查,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5〕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5〕19号内容如下:
2024年6月2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件,2023年7月5日16时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D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2024年6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2024年12月1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东莞麻涌中远海运重工D区施工作业“7·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组织危险作业、汽车起重机司机操作不当、施工人员风险意识不足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你(个人)作为河南老秦实业有限公司涉事吊装现场管理责任人,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东莞麻涌中远海运重工D区施工作业“7·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麻涌中远海运重工D区施工作业“7·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证据二:事故调查证据材料。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作为河南老秦实业有限公司涉事吊装现场管理责任人,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条裁量阶次A的裁量幅度,决定对你(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麻涌)应急罚〔2025〕19号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附件:(东麻涌)应急罚〔2025〕19 号(公示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