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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洪)应急执行催告〔2025〕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洪)应急执行催告〔2025〕3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洪)应急罚〔2024〕3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洪)应急执行催告〔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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