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胜(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2858):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发出《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1号内容如下:你(个人)白色编号桶油漆、哑光油经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被认定为白色编号桶油漆、哑光油均为危险化学品。你(个人)如对该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5〕1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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