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D3Y):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5〕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5〕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桥)应急罚〔2024〕55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和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东桥)应急加罚〔2025〕1号),合计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缴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5〕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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