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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东莞市井汶商贸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2-0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东莞市井汶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P23N

本机关于202512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朗)应急罚〔20256)。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朗)应急罚〔20256)内容如下:202482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朗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井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强力枪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8286kg/桶,21桶,共0.126吨)储存在专用仓库。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东朗)应急现记〔20241148号),现场拍摄的照片;2.《抽样取证凭证》((东朗)应急抽〔20247号);3.《查封扣押决定书》((东朗)应急查扣〔20248号);4.《鉴定结果告知书》((东朗)应急鉴告〔20247号);5.东莞市井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该公司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图;6.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1份;7.《调查询问笔录》2份;8.房东陈色涛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版)第110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人民币59000元(伍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朗)应急罚〔20256


(联系人:陈沃轩,联系电话:0769-82816265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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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朗)应急罚〔2025〕6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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