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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谢树基)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01-2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谢树基(身份证:441900XXXXXXXX5474):

  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谢岗)应急罚〔2025〕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谢岗)应急罚〔2025〕1号内容如下:2024年9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就谢树基销售黑油一案作出东三区检刑行意〔2024〕167号《检察意见书》,并向我分局移交该案。经我分局调查,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谢树基(身份证号码:441900XXXXXXXX5474)在谢岗镇及周边地区销售汽油进行牟利,期间销售金额为50302.4元,谢树基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已罚没其违法所得4000元。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东三区检刑行意〔2024〕167号《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谢树基等人的笔录资料、谢树基购入、售出汽油的交易流水、谢树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决定对谢树基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停止售卖汽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谢岗镇广场中路1号,联系人:詹培雄、赵旭强,联系电话:0769-8768387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谢岗)应急罚〔2025〕1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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