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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朱静)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12-31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朱静(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414):

  东莞麻涌贵强染色洗水有限公司“4.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及立案调查,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麻涌)应急告〔2024〕5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麻涌)应急告〔2024〕58号内容如下:

  2024年4月12日15时0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豪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进美C13厂房第1层2单元的东莞市贵强染色洗水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8万元。2024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2024年10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个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你(个人)作为贵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在东莞麻涌贵强染色洗水有限公司“4·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中存在: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本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余修爱)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烘干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东莞麻涌贵强染色洗水有限公司“4·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麻涌贵强染色洗水有限公司“4·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证据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据三: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证据四:事故调查证据材料、证据五:朱静2023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关于朱静的情况说明等。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1、作为贵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其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本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烘干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你(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4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拟对你(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由于贵强公司财务人员已离职且未接受询问调查,根据贵强公司提供你(个人)在贵强公司2023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及贵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你(个人)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为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拟对你(个人)作出罚款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40%即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元整(¥576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 5 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东麻涌)应急告〔2024〕58 号(公示).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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