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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朗)应急告〔2024〕6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朗)应急告〔2024〕64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2024年8月2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强力枪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828,6kg/桶,21桶,共0.126吨)储存在专用仓库。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东朗)应急现记〔2024〕1148号),现场拍摄的照片;2.《抽样取证凭证》(东朗)应急抽〔2024〕7号;3.《查封扣押决定书》(东朗)应急查扣〔2024〕8号;4.《鉴定结果告知书》(东朗)应急鉴告〔2024〕7号;5.现场取得的营业执照以及你单位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图;6.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1份;7.《调查询问笔录》2份;8.房东陈色涛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版)第110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万玖仟元(¥5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朗)应急告〔2024〕64
号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朗)应急告〔2024〕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