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春(身份证号:430381******521):
王雪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案,本局依法查处完毕。经调查,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石碣)应急罚〔2023〕29号,截至2024年11月27日你仍未履行。本机关现对你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石碣)应急加罚〔2024〕1号,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你,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石碣)应急加罚〔2024〕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发出(东石碣)应急罚〔202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壹拾叁万零肆佰伍拾元整(大写),要求于2023年11月23日前履行。你截至2024年11月27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处罚款壹拾万元整。现要求你立即向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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