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树基(身份证:441900XXXXXXXX5474):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个人)作出(东谢岗)应急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谢岗)应急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9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东三区检刑行意〔2024〕167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你(个人)在谢岗镇及周边地区销售汽油进行牟利,期间销售金额为50302.4元。2023年3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将你(个人)抓获,并罚没违法所得4000元。你(个人)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东三区检刑行意〔2024〕167号《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谢树基等人的笔录资料、谢树基购入、售出汽油的交易流水、谢树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停止售卖汽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谢岗镇广场中路1号,联系人:詹培雄、赵旭强,联系电话:0769-87683878。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