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公 告(谢树基)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11-2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谢树基(身份证:441900XXXXXXXX5474):

本机关于20241119日对你(个人)作出(东谢岗)应急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谢岗)应急告〔202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91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东三区检刑行意〔2024167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11月至20229月期间,你(个人)在谢岗镇及周边地区销售汽油进行牟利,期间销售金额为50302.4元。2023328日,东莞市公安局将你(个人)抓获,并罚没违法所得4000元。你(个人)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东三区检刑行意〔2024167号《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谢树基等人的笔录资料、谢树基购入、售出汽油的交易流水、谢树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停止售卖汽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东莞市谢岗镇广场中路1号,联系人:詹培雄、赵旭强,联系电话:0769-87683878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26

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八一路1号机关二号大院  联系电话:0769-22229800
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394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0  ICP证号:粤ICP备11012759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