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龙清(身份证号码:3624231969****0057):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4〕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4〕3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4〕7号]以及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4〕3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75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加处罚款75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行政强制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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