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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公 告(周龙清)</strong>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11-13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周龙清(身份证号码:3624231969****0057

本机关于2024116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4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43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4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47]以及于20246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43]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75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加处罚款750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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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强制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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