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身份证号:45252619******373X):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个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4〕执法股-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横沥)应急执行催告〔2024〕执法股-3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横沥)应急罚〔2024〕执法股-2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东横沥)应急加罚〔2024〕执法股-2号),合计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敏轩、文才坤,联系电话:0769-81011866。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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