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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刘斌)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10-2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斌(公民身份号码:432822******633X

本机关于20241021日对你(个人)作出(东长安)应急告〔2024〕调查-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长安)应急告〔2024〕调查-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39938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霄沙二路附近的一废品站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抓机操作员陈小懒在使用抓机抓取铁块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未能将铁块抓稳,铁块弹起飞出砸中曹振中,导致曹振中死亡。202481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东莞长安霄边社区废品站3·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抓机操作员操作不当、废品站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刘斌经营的废品站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析;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抓机在抓取铁块过程中存在掉落及飞脱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刘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关于东莞长安霄边社区废品站3·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东莞长安霄边社区废品站3·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场地使用合同、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520000元(伍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东长安)应急告〔2024〕调查-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联系人:龙配祺,联系电话:85533913-337。)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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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长安)应急告〔2024〕调查-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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