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华(公民身份号码:430425******5717):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4〕执法-48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4〕执法-48号内容如下:2024年1月9日14时06分许,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5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黄玉华作为涉事工程施工的实际组织人,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涉事工程,未搭设临时走道板、防坠网,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只通过口头教育强调安全工作,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东莞樟木头观音山森林公园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东莞樟木头观音山森林公园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死亡证明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41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