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焰财(身份证号码:340826197407******):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4〕执法-1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4〕执法-14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1月4日13时50分许,位于常平镇司马村工业二路5号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2023年11月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平镇党委副书记翟就洪任组长,镇应急管理分局、住建局、经发局、城管执法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分局、人社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24年1月24日,根据东莞市政府批复同意的《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焰财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1286.44KWp分布式光伏项目“11·04”坠亡事故技术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关于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询问通知书》、《<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你未到应急管理分局接受关于2022年年收入情况的调查询问,无法核实你2022年年收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以广东省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倍,即634104元计算,决定对你作出上一年(2022年)年收入40%即人民币253641.6元(贰拾伍万叁仟陆佰肆拾壹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