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YP9Q1E):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4〕执法-1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4〕执法-13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1月4日13时50分许,位于常平镇司马村工业二路5号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2023年11月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平镇党委副书记翟就洪任组长,镇应急管理分局、住建局、经发局、城管执法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分局、人社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24年1月24日,根据东莞市政府批复同意的《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市联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请未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透光瓦不能承重的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1286.44KWp分布式光伏项目“11·04”坠亡事故技术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关于东莞常平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营业执照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4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500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