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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07-1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H7U):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洪)应急告〔2024〕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洪)应急告〔2024〕4号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2年8月2日17时20分许,广州市御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庄子孝,在使用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升降平台时,因违章操作导致搬运车倾倒卡住升降平台;在御棋坊公司总经理区永来的联系下,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温秉和安排卢生光(死者)到现场帮忙排障,卢生光与御棋坊公司洪美、刘军、徐永胜等人在排障过程中,在未采取按下急停开关等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19时22分许,卢生光与无动力支撑的悬空状态下的升降平台工作台一同从四楼坠落至一楼(高度约13.55m)。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3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立案调查发现认定:(一)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厂房的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未与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8•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关于东莞洪梅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8•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4.东莞洪梅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8•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有关证据材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2)》第33项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东洪)应急告〔2024〕4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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