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常鸿线盘制造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虎门)应急执行催告〔2023〕2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虎门)应急执行催告〔2023〕2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虎门)应急罚〔2023〕19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东虎门)应急加罚〔2023〕2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加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10000元整缴至指定银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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