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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尹军)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02-02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尹军(身份证号码:43122419******8838):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7日对你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樟)应急加罚〔2024〕危化-1 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樟)应急加罚〔2024〕危化-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6日发出(东樟)应急罚〔2023〕危化-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柒万元整(大写),要求于2023年12月11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4年1月27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柒万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东樟)应急加罚〔2024〕危化-1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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